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1號
- 上訴人
- 呂文琬
- 即被告
-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靜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而關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