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60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詹佩珺
- 被告
- 聚銓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連恒輝
- 被告
- 連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管轄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連榮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聚銓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聚銓公司)於民國100年9月22日邀同被告連恒輝、連榮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於100年9月26日向原告申請撥款二筆共300萬元,金額分別為240萬元及6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9月26日起至102年9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存利率加碼年息3.13%機動計算,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聚銓公司僅繳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尚欠本金1,148,33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連榮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連恒輝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稱: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只是目前沒辦法清償,希望原告允許分期清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聚銓公司、連恒輝所不爭執,被告連榮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訴訟第280條第1項準用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385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年利率│最後計息日 │現在餘額 │ │ │(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1 │2,400,000元 │100年9月26日起至│4.5% │102年1月22日│918,667元 │ │ │ │102年9月26日止 │ │ │ │ ├──┼──────┼────────┼───┼──────┼─────┤ │ 2 │ 600,000元 │100年9月26日起至│4.5% │102年1月22日│229,665元 │ │ │ │102年9月26日止 │ │ │ │ └──┴──────┴────────┴───┴──────┴─────┘ 附表二: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 │逾期6個月內以原 │逾期6個月外以原 │ │ │ │ │ │利率10%計算 │利率20%計算 │ ├──┼─────┼───────┼───┼────────┼────────┤ │ 1 │918,667元 │自102年1月23日│ 4.5﹪│自102年2月24日起│自102年8月24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2年8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2 │229,665元 │自102年1月23日│ 4.5﹪│自102年2月24日起│自102年8月24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2年8月23日止│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