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3號
- 原告
- 林吉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正昌、莊麗珠、曾瀅錡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