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秋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間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八號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舉辦之第十七屆理事監事會議選舉應予撤銷,其訴訟標的為形成之訴之形成權,係基於其會員權利而生,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而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九號裁定參照),惟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