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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8號

選舉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秋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間因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八號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舉辦之第十七屆理事監事會議選舉應予撤銷,其訴訟標的為形成之訴之形成權,係基於其會員權利而生,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而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九號裁定參照),惟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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