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 原告
    龍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振鐸、游建財、顏景輝間因返還公司印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且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巧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