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 上訴人
- 永安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2,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