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26號
- 上訴人
- 景豫平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安繼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122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961,368元(234,432元/㎡×《14+10》/㎡+289,000元/㎡×15㎡=9,961,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