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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文鼎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賴健治、賴林富美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