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文鼎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賴健治、賴林富美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