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菘德、李成謀、李佳勳、汪宜葳、林照盛、林煌龍、邱俊翔、邱國展、施雅惠、莊素琴、莊素燕、許良全、郭方彬、郭源彰、陳敏聰、陳鶴仁、黃正凱、葉尚政、蔡尚緯、蕭永承、賴士宏、謝維修、蘇學利、許昌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