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3號
- 原告
-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琳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凱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大容
- 被告
-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宜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