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莫惠美
- 相對人
- 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金環
- 相對人
- 蔡仲伯
李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三八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玖拾萬元之一00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94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因前揭公債即將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裁定及提存卷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