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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1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莫惠美
相對人
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金環
相對人
蔡仲伯

      李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三八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玖拾萬元之一00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94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因前揭公債即將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裁定及提存卷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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