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8號
- 原告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4日送達聲請人,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之103年7月9日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自不得以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