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4號
- 上訴人
- 何彥樓
- 被上訴人
- 謝憶忠
- 被上訴人
- 謝抗建
- 被上訴人
-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余正全
- 被上訴人
- 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聲明就其原審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惟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