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6號
- 上訴人
- 李來旺
- 被上訴人
- 台北市假日建國玉市自治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上訴人並未陳明其訴請確認營業資格存在可得受之利益為何,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