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01號
- 上訴人
-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睿霖
- 送達代收人
- 黃薇臻
- 被上訴人
- 許黃晴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