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賴惠慈郭顏毓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

上訴人
林靜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三合、林海籌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3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又觀諸上訴狀之意旨,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1萬8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6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