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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0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04號

原告
懿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碧
被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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