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孫定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璽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8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6、18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