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楊幸輝
- 相對人
- 鍾兆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72年度全字第343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本院72年度執全字第2736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具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