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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92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媛媛邱琦汪智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592號

抗告人
林金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林照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固有關於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惟為防止債務人在假扣押執行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以達假扣押之保全目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明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而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4項規定:「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亦在保護債權人,避免債務人利用抗告程序脫產。是債權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非經法院裁定准許並為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同時或之後,不得預先通知債務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情事,以貫徹保護債權人之保全目的。查抗告人聲請本件假扣押,業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處分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該裁定尚未送達相對人知悉,故於本件抗告程序審理中,不應使相對人預先知悉假扣押聲請之情,爰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先予敘明。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65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謂(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業據其提出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955號裁定、95年度裁全字第2961號裁定、95年存字第4512號提存書及收據、96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409號裁定、103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3年度全聲字第12號裁定、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登記謄本、執行處通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存摺、結算書等件影本在卷可考(見原法院司裁全卷第7至20頁),堪認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惟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未據抗告人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僅泛稱為免相對人脫產云云,而未釋明相對人有何諸如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故抗告人雖陳明願供擔保,惟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不能因此而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抗告意旨雖稱相對人已高齡82歲,若無法即時扣押其財產,其財產有被子女預先分配處分之虞云云,惟仍未就有何假扣押之原因提出證據以為釋明,使法院產生薄弱之心證,可認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處分駁回抗告人所為假扣押之聲請,自無不當。原裁定因而駁回抗告人對於上開處分之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9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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