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556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宥蓉、裕豪工程行、李昌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裕豪工程行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