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9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293號

聲請人
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淑惠
相對人
林勝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捌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訴之聲明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8,0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嗣經多次變更,末其訴之聲明變更為請求被告於總額3億元範圍限度內,應給付原告 1億8,0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案經本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15萬6,278元由被告負擔。嗣再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以 101年度重訴字第1098號裁定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抗字第1429號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又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83號審理,嗣上訴人即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8,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萬8,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在案(按聲請人原預納243萬2,000元,嗣經裁定退還92萬4,000元,即繳納 150萬8,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兩紙各 227萬8,000元、15萬4,000元及發還裁判費領款收據92萬 4,000元附於該案卷足憑),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50萬8,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9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