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聲請人
林寬照
聲請人
張榕枝
聲請人
邱雲灶
聲請人
李聰明
聲請人
施文婉
聲請人
林月霞
聲請人
邱明洲
聲請人
許伯彥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相對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八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判例之意旨,應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即被告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即原告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3441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5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186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業經本案判決敗訴確定,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並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嗣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已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78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處分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催告行使權利函、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3441號、92年度存字第1861號、92年度執全字第1240號、100年度訴字第347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16號卷宗審核,相對人於本院催告其行使權利後即已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聲請人賠償本件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7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16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因假扣押之執行已確定未受損害,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認為應供擔保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5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