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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威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8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9頁、第11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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