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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2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薛中興宋雲淳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28號

抗告人
許秋溢
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代理人
林育嫻律師
相對人
陳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司拍字第12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形式外觀,可知其所設定之債權範圍,未特定於一定法律關係,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效,另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有違公司法第16條第1 項之強制規定,亦屬無效,縱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有效,抗告人既已經爭執被擔保債權存在與否,依法應由抵押權人提起確認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始得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借貸新臺幣(下同)3,256,500 元予訴外人雅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德公司),雅德公司並簽發支票42張予相對人,另訴外人王永安、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新公司)提供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 地號等25筆土地(如附表1 至附表25所載)作為雅德公司借款之擔保,為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40,000,000元第一順位抵押權,建新公司雖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將附表1 至22、24至25所示土地持分全數移轉登記予抗告人,建新公司設定予相對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 條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相對人對雅德公司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卻未獲清償,爰依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 條規定,於40,000,000元之範圍內行使優先受償權利,聲請拍賣抗告人、王永安所有附表1 至25之抵押物,並提出雅德公司所簽發共計32,566,500元支票42紙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附表1 至25所示不動產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原審法院依首開規定形式上審查後予以准許。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抵押權人亦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93年度台抗字第905 號、70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考。本件抗告人雖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未特定擔保範圍,屬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而無效云云,惟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擔保債務範圍,係81年6 月17日至83年6 月16日共計2 年,包括債務人(即王永安、建新公司、雅德公司)所負「票據、貨款、所背書票據之保證、損害…違約金」等與其他一切債務,有該設定契約書所載約定事項欄內容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25頁背面),已約明擔保一定範圍、特定法律關係,故抗告人質疑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為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無基本契約,設定行為無效云云,即無可取。至抗告人另質疑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有違公司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且抵押權人應先獲確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法院始得許可拍賣抵押物云云,係爭執系爭抵押債權之存否,此乃實體法律關係上之爭執事由,揆依前開裁判說明,當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且抵押權人亦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2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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