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蕾、葛靄貞、陳駿瑛、李素芳、巫忠勇、何秋蘭、吳建興、丁啟原、葉子嘉、郭滋津、張攸泮、楊翰杰、楊瑾欣、巫忠憲、朱國聖、英屬維京群島商旭宏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103年消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肆拾參萬肆仟參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