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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47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47號

聲請人
謝易成

      謝汰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又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復經民法第1176條第5項載有明文可稽。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家儀於民國103年2月2 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足參。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輩即聲請人之父親謝才霈尚未聲請拋棄繼承,又依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訃聞所示,仍有繼承系統表上所未載明之第一順序之子輩繼承人,此有訃聞在卷可稽。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孫輩即聲請人等之繼承權顯均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等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4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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