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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6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請人
吳怡靜
聲請人
詹渝祈
聲請人
詹芮薪
聲請人
吳獻堂
聲請人
劉弘勝
聲請人
兼共同代理人詹玉美
相對人
美的世界時報
法定代理人
吳雨靜
相對人
陳榮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定有明文。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陳榮陞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之法定代理人藍丕澤已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死亡,且復未選任他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以致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現無法定代理人,而藍崧元為藍丕澤之子,爰依法聲請選任藍崧元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唯一股東及董事藍丕澤已於102年2 月22日死亡,且藍丕澤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乙情,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於102 年8 月30日向臺北市商業處發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查,是為處理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第三人吳雨靜前曾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人選派清算人,經本院以吳雨靜曾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專案執行長、現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關係企業現來商報公司負責人,且於藍丕澤死亡後擔任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實際負責人,業於102 年11月28日以102 年度司字第264 號裁定選任吳雨靜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之清算人在案,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查,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司字第264 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吳雨靜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之規定,自為公司之負責人,可為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相關法律程序之法定代理人,故聲請人則毋須再向本院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從而,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並無聲請人所謂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俱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事存在,要難認符合首揭條文之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2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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