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
- 上訴人
- 謝亦馨
- 被上訴人
- 穆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