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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76號

確認展售資格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6號

上訴人
李來旺
被上訴人
台北市假日建國玉市自治會
法定代理人
莊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上訴人並未陳明其訴請確認營業資格存在可得受之利益為何,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7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展售資格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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