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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1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1號

原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萬貴
被告
孫燕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不得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且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有原告起訴狀、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自非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所稱之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1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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