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1號
- 原告
-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萬貴
- 被告
- 孫燕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不得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且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有原告起訴狀、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自非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所稱之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