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04號
- 原告
- 吳芬芬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
- 謝諒獲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信箱117之
- 被 告 黃梓涵
- 陳股長(分機2012)
- 高季輝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
- 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
- 被 告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兼法定代理 施乃仁
- 人
- 被 告 蔣麟
陳平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詳如附件。
二、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及其承辦人請求返還稅捐新臺幣(下同)3,624,093元(即贈與稅2,425,011元與土地增值稅1,199,082元),係屬公法上之給付,普通法院自無審理之權限。又原告起訴向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及其承辦人請求應塗銷、撤銷、或補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88建號建物」之登記,回復登記為原告吳芬芬所有,亦同屬公法上之給付,普通法院亦無審理之權限。另查被告機關所在地均設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本件訴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