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5號
- 原告
- SUCI UTAMI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娥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曹啟明
- 訴訟代理人
- 孟廣勤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SUCI UTAMII」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