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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85號

原告
SUCI UTAMI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曹啟明
訴訟代理人
孟廣勤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SUCI UTAMII」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8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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