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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66號

給付合夥分配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春鈴張志全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萬榮、陳慶周、康東順、王木火、鄧志平、李衍清、鄭金河、楊振益等八人合組之合夥團體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1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88,112元,及自99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88,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張志全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6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合夥分配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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