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吳芬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思賢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若上訴聲明範圍同第一審之聲明,請一併陳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388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6分之1於民國104年3月4日追加時之巿價,以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