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 上訴人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