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裕
- 上訴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錦城間103年重訴字第47號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壹萬零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