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裕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錦城間103年重訴字第47號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壹萬零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