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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上訴人
被告
孫定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璽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8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6、18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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