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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返還借名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政哲陳靜茹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上訴人
被告
張素梅

追加 被告 李宗翰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

      李宗勳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晉儕、李麗玉、李樹源、李麗雲、李姿葶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908 號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億肆仟零參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業經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8日裁定所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佰壹拾壹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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