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素梅
追加 被告 李宗翰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
李宗勳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晉儕、李麗玉、李樹源、李麗雲、李姿葶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908 號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億肆仟零參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業經本院民國105 年7 月18日裁定所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佰壹拾壹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