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文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麗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0,2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