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 上訴人
-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怡君
- 上訴人
- 陳世昌
- 上訴人
- 王月勤
- 被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