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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姜悌文洪純莉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3號

上訴人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怡君
上訴人
陳世昌
上訴人
王月勤
被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6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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