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7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9776號
- 聲請人
- 洪永安即正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吳章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