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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娟
相對人
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雙晉
相對人
奉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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