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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聲請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相對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躍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647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39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歷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訴訟費用判決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萬1,669元(計算式:(17,335+26,002)×1/2=21,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所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依上開最高法院訴訟費用判決諭知,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於此一併說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47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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