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陳智暉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

抗告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於104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雖具狀聲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89條規定由本院負擔,惟核與該規定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