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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0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方祥鴻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07號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6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1月25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1507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0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