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韋辰
代理人
鄒怡秀
相對人
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洲
相對人
羅鐳

      林憲昌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憲昌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