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883號
- 原告
- 曾國益
- 被告
- 林彩葉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以杉律師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4年度附民字第9號),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臺北市中山區新生里里長,於民國102年1月4日上午10時許,與臺北市○○○○○○○○○道○○○○○○○○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後方防火巷進行排水設備工程會勘時,兩造因被告所住該房屋4樓涉及違建問題發生糾紛,被告竟出手毆打伊,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執行,更就該糾紛反控伊對其有傷害及妨害名譽等行為,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為求釐清責任,亦於該糾紛審理中對被告提出妨害公務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546號妨害公務案件起訴後,由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3046號(後改列103年度易字第860號,下稱另案妨害公務案件)審理。期間因被告於102年6月2日下午3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道○○000000號燈桿處與訴外人藍○微發生交通事故(下稱另案交通事故),詎被告竟藉此於103年1月8日上午10時45分許,於本院刑事庭在第3法庭進行另案妨害公務案件之準備程序中,在該公開法庭當庭陳稱:「我6月2日被車撞到(即另案交通事故),是(訴外人)林國成跟曾國益(即伊)叫人撞我,現在新北地檢偵查中,撞我的人跑掉後來抓到了,我要他講出真相,他都不說出來,有開過一次庭,但案號我忘記了」等語(下稱系爭言論),且將系爭言論散布於臺北市中山區之鄰里間。然藍○微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9704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判決認定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32號駁回藍○微之上訴而確定在案。由此可知,被告故意所為之系爭言論顯然虛構不實,足以貶損伊名譽,經伊對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復以103年度偵字第16402號起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被告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被告不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
│向新生里里長曾國益致歉啟示: │
│ 本人林彩葉於民國103年1月間,未經查證即在台北地方法院及│
│ 中山區鄰里間散布「曾國益叫人開車撞我」之不實言論,損及│
│ 曾國益里長之名譽,惟該陳述內容並非真實,特刊登啟示澄清│
│ 並向曾國益里長致歉,本人並保證日後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
│ 之方式損害曾國益里長之名譽,敬請諒察。 │
│ 致歉人:林彩葉│
└────────────────────────────┘
附件二【本院勘驗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046號妨害公務案件於
103年1月8日上午10時45分行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勘驗譯
文】:
審判長:他們的調解紀錄回來了嗎?
被 告:沒有調解。
審判長:不想調解?
被 告:對,因為這個是根本沒有的事情。我中山區有一個社
區理事長聯誼會,我是創會會長,所有的人都有聽到
,他叫很多人跟我講叫我不要告他,我說他打我第二
次,我不告他,我隨時都會被他打,因為他們長期害
很多人,這兩個林國成跟里長,我們里裡面好多人都
被害,我們中山區社區理事長聯誼會全部都有聽到,
好多人跟我講,我不願意,所以這個是根本沒有的事
情,我根本不知道他要偷打我,已經打第二次了,還
叫人要給我撞要撞死沒撞死,這個整個都爛掉整個都
碎掉。
(審判長請被告確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手機末3碼,請
原告確認手機末3碼,兩造均確認無誤)
審判長:被告因涉嫌妨害公務,今天開調查庭,在這個訴訟程
序當中可以保持緘默,不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講話,得
選任律師,如果是中低收入戶或是原住民,也可以請
求選任義務辯護及調查有利證據,被告有聽清楚並瞭
解嗎?
被 告:我有請律師了。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事實。
檢察官:本件林彩葉(即被告)在102年1月4日上午10點左右
,在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人員會同里長曾國益
(即原告)到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133巷31號房屋後
方防火巷進行排水設備工程協調會勘時,因違建拆
除問題,與曾國益發生爭執,出手毆打曾國益耳光
,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曾國益依法執行職務,涉及
妨害公務罪嫌。
審判長: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的意見為何?
被 告:因為整排要做衛生下水道,違章是我買的時候就有
了,他一直找我麻煩,我拆掉了要做衛生下水道,
他還要找我麻煩…我去市政府,市政府叫我10點去
帶他們過來看,我不知道劉森雄、林國成跟他助理
、龐進發他們聯合起來要偷打我,一下子把我兩隻
手從後面轉好幾轉,我蹲下去痛到叫,後面有兩個
人發現來幫我拔拔不開,就是王如翰跟張振堂,你
們可以問,這兩個人應該不會講謊話。這根本完全
不是事實,我不知道他要偷打我,我怎麼會去打他
耳光,我們中山區社區理事長聯誼會三個月吃一次
飯,所有理事長都聽到了,他找了很多理事長勸我
叫我不要告他,我說今天他打我第二次我才告他,
我假使沒有告他,我隨時會被他打,因為我們里裡
面還有給曾國益害的好多人,大家沒有辦法要罷免
他,他的票全部買的,里長選兩次被人家告兩次,
就是第一次我們三個人到法院按鈴告他,林國成的
助理裡面一層樓就兩百多人,還有買票,一票最少
兩千元,是因為這樣子…那天假使我有打他,為什
麼他還會叫那麼多理事長勸我不要告他,我先告他
,結果變成他告我的起訴了,我告他的不起訴,這
是什麼社會,所以我堅決不跟他和解,而我在收到
起訴書後就在102年12月初告他誣告跟劉森雄、龐進
發偽證…我們中山區所有理事長都聽到了,我假使
要跟他和解就不用告了,我不告他我就不用到法院
來,也不會因此被他跟林國成叫人家給我撞到稀爛
。
審判長:被告辯護律師請陳述簡要辯護意旨。
被告辯護律師:被告並未出手毆打曾國益耳光,沒有妨害公務
的行為,當天是被告遭曾國益扭住雙手,被告
是受害人。
被 告:扭到我大小便都跑出來了,還有劉森雄跟林國成的助
理,就跑到公園去了…劉森雄沒有在場,他們在後面
準備偷打我,我不知道。
審判長:告訴人(即原告)有何意見?請表示一下。
告訴人:被告之前告我傷害及妨礙名譽的部分,已經有不起訴
處分書(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
偵字第4786號不起訴處分書)。
審判長:被告有請律師聲請再議嗎?
被 告:有。
被告辯護律師:有。
審判長:告訴人請繼續陳述。
告訴人:被告告我傷害及妨礙名譽的部分,已經不起訴處分了
,之前檢察官也有傳訊證人都有問過,當然我們兩造
雙方說詞不一,我當時就請檢察官詢問證人,看證人
怎麼說,不然我說一套,被告又說一套,那兜不齊就
問當事人。當時的情形我在那邊都有詳述過,被告是
動手打我耳光,我有閃,但是還有被他右手的四指指
尖掃到我左臉頰中間的皮膚,我用右手抓住他的右手
手腕,左手抓住他的右手接近關節部位的手肘,不讓
他繼續打我,那他就以我抓住他的手一直在添油加醋
說了很多,這些都不是事實。當時我就講說你為什麼
打我,旁邊衛工處的監工張振堂跟龐進發看到後就立
即把我們架開,當時劉森雄就是林國成的助理在我後
方,他也有看到所有的情形,事後劉森雄問我要不要
對當事者提告,我說算了,不要對老人家提告,而且
是里民,這也沒有什麼,沒想到被告反而告我傷害,
迫不得已我里長只好告他妨害公務,詳細情形如上。
審判長:被告有何意見?
被 告:當時我臉面向中原街,他們都在後面,龐進發、劉森
雄講好準備要偷打我,我不知道,我在第一個,臉向
中原街這邊,劉森雄跟另外一個叫林敏坤準備要偷打
我,劉森雄沒有在場,他已經跑到公園那邊去了,因
為我不知道他要偷打我,曾國益一下子從後面把我兩
隻手轉的很用力,轉了好幾轉,我在叫,痛的拔不開
,痛的要死,痛的大小便都跑出來了,後來王如翰跟
張振堂他們在研究要做衛生下水道的事情,聽到我在
大叫,他們過來拔曾國益的手但拔不開,大概拔了兩
分鐘左右,後來曾國益才放手,那時候我的手被曾國
益拉到我的背部一直轉,非常痛,我一直尖叫,大小
便都跑出來了。
審判長:被告的手有受傷嗎?
被 告:有受傷,因為他前面有打我導致內傷,裡面都是瘀血
,我有去國術館給師傅看,看了幾天才告傷害,我有
叫警察去拿監視器,警察說沒有,前面第一次曾國益
打我的我也有叫警察去,警察說過期沒有了,可是派
出所也都是林國成一直施壓,連這個傳票都不給我,
給我壓了兩天,我一直請他們給我,郵局說已經放在
派出所了,都不給我。像這次開庭你們的傳票我都沒
有收到,判決書也都壓起來不給我,我去拿了好幾次
都不給我…
審判長:被告辯護律師有要聲請調查證據嗎?
被告辯護律師:請求傳喚證人隔離訊問,包括劉森雄、龐進發
、王如翰、張振堂,還有曾國益。
審判長:檢察官有何意見?
檢察官:請求傳訊曾國益、劉森雄、龐進發、王如翰、張振堂
等證人,由檢方主詰問。
審判長:因為劉森雄、龐進發現被訴偽證中,我看就先傳王如
翰、張振堂這兩位好了。
檢察官:本件證人較多,建請移送審理庭審理。
審判長:再研究看看,本件證人雖多,但案情並不複雜,就先
傳訊王如翰、張振堂這兩位,因為劉森雄、龐進發現
被訴偽證中,該部分就先等一下。
審判長:告訴人,兩造有無談判空間?
告訴人:被告所說的都是子虛烏有,不是事實,並有涉及誹謗
跟妨害名譽,我要再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跟誹謗之訴
訟,本來我也想和解,可是被告涉嫌一直毀謗我,妨
害名譽…
(審判長勸兩造是否考慮試行和解,再找一個時間調解)
被 告:我不想跟他談,他太惡毒了,他把我害的太慘了,叫
人家要把我撞死沒撞死,我這個骨盤都全部碎掉了,
他跟林國成叫人家撞我,那個人跑掉後抓到了,現在
案子在新北地檢署,只有開過一次庭,我6月2日被車
撞到,就是曾國益跟林國成叫人家撞我的,他們就是
一夥的,跟這個劉森雄他們是一夥的,所以他都去作
偽證啊,連警察都怕他們就施壓,這兩個人受害的人
有多少,我不跟他和解,我跟他講,我說他假如把真
話講出來,我可以都不追究,他不講案號我沒有帶出
來…
告訴人:被告到處毀謗,像這個案子也是…
(審判長諭本件候核辦,並請被告另將上開車禍案件之偵察案
號提供與本院斟酌)
告訴人:我們這邊都有錄音存證,我希望法庭上保留他的錄音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