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31號

原告
郭光復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被告
楊思渝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思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七項中所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相對人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3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