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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61號

原告
鄭文泉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依伶律師
被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被告推出之四季紐約大廈建案,被告於買賣契約書及代理人均允諾有如起訴狀所載之17項公設,惟被告卻未依債之本旨給付,致原告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以高於市之價格向被告購買該社區,而成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因被告之瑕疵給付及廣告不實之行為,致原告與起訴書如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受有損害,是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侵權行為及民法第227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觀之原告所提出與被告簽立之瓏山林四季紐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5條已約定: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詳見原證17),本件四季紐約大廈係座落於台北縣中和市外員山段,上開該契約第2 項亦定有明文,而依上開原告起訴之事實以觀,本件確係因該契約而生之消費訴訟無訛,故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該房地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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