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61號
- 原告
- 鄭文泉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依伶律師
- 被告
-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堯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詩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被告推出之四季紐約大廈建案,被告於買賣契約書及代理人均允諾有如起訴狀所載之17項公設,惟被告卻未依債之本旨給付,致原告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以高於市之價格向被告購買該社區,而成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因被告之瑕疵給付及廣告不實之行為,致原告與起訴書如附表一所示之選定人受有損害,是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侵權行為及民法第227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觀之原告所提出與被告簽立之瓏山林四季紐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5條已約定: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詳見原證17),本件四季紐約大廈係座落於台北縣中和市外員山段,上開該契約第2 項亦定有明文,而依上開原告起訴之事實以觀,本件確係因該契約而生之消費訴訟無訛,故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該房地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